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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范丽萍、陈成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范丽萍,陈成树,王石光,陈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陈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鼎雄,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郭伟,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范丽萍。被执行人范丽萍,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成树,男,1956年7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石光,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海滨,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范丽萍、陈成树、王石光、陈海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安民初字第2606号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999711.5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范丽萍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荷塘坪的房产、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泰路203号101的房产、范丽萍、陈成树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甘棠镇海峡茶都第8幢125L号房的房产、王石光、陈海滨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新华北路60号嘉华花苑3幢209号房的房产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60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