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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秀执民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沈根林、杨培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根林,杨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嘉秀执民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沈根林被执行人杨培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嘉秀泾民初字第000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培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培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培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培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9的存款人民币61814.6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金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