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齐市交建公司诉王秀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市交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853876-6。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号。法定代表人孙铜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红。委托代理人刘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华。法定代表人尚晓光,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市交建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秀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齐齐哈尔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91号判决后,齐市交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工,于1949年6月1日出生,2008年8月6日,被告公司向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标题为“关于补办王秀华同志档案的申请报告”报告中称,因该公司档案管理问题,将原告的档案丢失,导致未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原告本人申请,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向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档申请。2008年8月12日,齐齐哈尔市档案局做出齐档函(2008)277号文件,标题为“关于补办王秀华同志档案的函”该文件认定“经查,王秀华同志确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69年参加工作系全民所有制工人¨¨¨其补办手续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给予以补办”,2008年10月,经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另查,原告在本案庭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要求被告公司退还社保滞纳金7,472.31元及医保费16,836.30元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其档案应由被告公司管理,该档案系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存在将职工档案丢失的情况,且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已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文件称将原告档案丢失,致原告未能参加社会保险,该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公司称原告档案一直由其公司保管,从未丢失,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出具文件时自身认定丢失原告档案,致原告未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生于1949年6月1日,退休时间应为1999年7月,原告实际领取退休工资的时间为2008年11月,对于被告因丢失原告档案造成原告延迟退休的损害赔偿,本院参考此期间予以酌定,为30,0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秀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76.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00元,由原告王秀华726.00元。宣判后,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王秀华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王秀华与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所以案件事实没有发生改变。就原审法院地认定的事实,王秀华是齐交建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被该公司遗失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齐交建公司应承担应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王秀华起诉主张的范围,酌定齐交建公司给付王秀华经济补偿30,000.00元,并无不当。齐交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00元,由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霁虹审判员 李朝东审判员 朱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