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双辽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与刘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刘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772号原告双辽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乔有连,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春雷,双辽市王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东,男,49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诉被告刘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撤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蔡静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