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甲等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甲,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系三被上诉人之父。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系三被上诉人之母。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郑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王凯群审判员 夏昌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