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日辉与战立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日辉,战立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923号原告:董日辉,男。委托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立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日辉与被告战立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日辉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日辉以与被告战立光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董日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