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劲与陈先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劲,陈先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黄劲。被执行人:陈先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劲与被执行人陈先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先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72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280元、执行费19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先党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先党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先党名下,该车辆已经被另案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71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黄劲发现被执行人陈先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6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