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德洪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洪,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陈德洪,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法定代表人陈晓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洪诉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洪以尚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陈德洪承担。审判员 伍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焰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