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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黄永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29号罪犯黄永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2000)永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0年12月4日以(2000)九中刑一终字第0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漏罪,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5日作出(2001)洪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1年9月20日,以(2001)赣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16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2月6日、2009年11月5日、2011年31月29日、2013年12月31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五个月、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桐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3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并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黄永桐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永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