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583号之一原告: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14大楼B座。法定代表人李鸿,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双军,男,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严定宇,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珠三街4号六层、七层。法定代表人:陆波,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原告湖南威科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立案时提交的其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依法成立、有效。本案应由卖方即原告所在地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辩称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瑛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