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世英与张立平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初386号原告:王某某,住白山市。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武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结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感情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自己抚养婚生女,被告没有给付抚育费700元,依法分割房屋,房贷50000元及债务80000元共同偿还。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同意由原告抚养,自己同意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2经公主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张某甲(8岁)。婚续期间,原、被告购买盛世新都二号楼一单元302室,面积为70.84平方米的楼房一处。该房屋以王某某名义购买,尚有50000元的房屋贷款没有偿还。原、被告共认该房屋价值80000元。原、被告共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有海信牌42寸电视机一台,价值2000元。有海尔牌冰箱一台,价值1000元。原、被告共有债务8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张昕洋,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70.84平方米房屋以原告名义购买,且原告抚养婚生女,故归原告所有较为妥当。根据公平原则,房屋归原告所有,债务80000元应当由原告负责偿还,房贷5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海尔牌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海信牌42寸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昕洋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盛世新都二号楼一单元302室(面积为70.84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50000元由王某某偿还;海尔牌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海信牌42寸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债务80000元由王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武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廉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