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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燕青与钟增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燕青,钟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马燕青。被执行人钟增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的(2015)茂电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增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增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增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增兰在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8001000021304XXXX账户存款379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