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燕青与钟增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燕青,钟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马燕青。被执行人钟增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的(2015)茂电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增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增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增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增兰在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8001000021304XXXX账户存款379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