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聊城市猫猫包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聊城市猫猫包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046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聊城市猫猫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新东方国际25层2501室。法定代表人侯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猫猫包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雒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