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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润娣与楼晓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晓辉,王润娣,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晓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润娣。原审被告:王志强。上诉人楼晓辉为与被上诉人王润娣、原审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楼晓辉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其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不予准许后,经本院再次书面通知,上诉人楼晓辉仍未在规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晓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