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献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939号原告张献红,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中央北大街西1幢17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红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献红承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