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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伟抢劫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105号罪犯韩伟,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本院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韩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9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鄂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韩伟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将罪犯韩伟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31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鄂宜监减字第38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韩伟能够���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韩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伟2013年7月31日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4次记功奖励。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5份)、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韩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遵玉审判员  黄正钢审判员  杨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