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简明宇与陶白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明宇,陶白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34号申请人简明宇,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茅谷村。被申请人陶白川,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鞍子坝。申请人简明宇与被申请人陶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简明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白川所有的位于万州区南滨大道一支路1号某栋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2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其谢平所有的万州区(五桥)安庆路533号5幢-1层车库一个(301字房地证2015字第04587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白川位于万州区南滨大道一支路1号某栋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301字房地证2015字第23821号),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间暂由其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谢平所有的万州区(五桥)安庆路533号5幢-1层车库一个(301字房地证2015字第04587号),查封期间暂由其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三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