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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魏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42号申请人侯某。被申请人魏某。上述申请人侯某与被申请人魏某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冀G号大众牌轿车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侯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某驾驶的冀G号帕萨特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