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12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