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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12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