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666号原告:季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