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666号原告:季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