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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乔建芹与徐波、赵元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建芹,徐波,赵元元,徐里保,毋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乔建芹。被执行人徐波。被执行人赵元元。被执行人徐里保。被执行人毋啟英。本院在执行乔建芹诉徐波、赵元元、徐里保、毋啟英、徐铁、纠纷一案中,因管辖权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