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培善与被执行人宇恒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培善,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谢培善。被执行人衡阳宇恒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培善与被执行人宇恒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宇恒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宇恒科技公司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培善如发现被执行人宇恒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