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百晟钣金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北仑百晟钣金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71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百晟钣金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庄世达。被执行人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周海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百晟钣金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4万元。因被执行人宁波元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百晟钣金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7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