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轶与马德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轶,马德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192号原告郑轶,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省,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郑轶诉被告马德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轶委托代理人冯海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德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前后共计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迟迟没有偿还,现被告因躲避债务去向不明,原告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德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月11日,被告马德省为原告郑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郑轶壹万元整(10000元)于2014年1月27号还身份证号:133××××8999欠款人:马德省2014.1.11号。”被告马德省在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2015年4月15日,被告马德省为原告郑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郑轶叁万元整。欠款人:马德省2015.4.15号133××××8999”被告马德省在欠条上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原告称,其与被告系同事关系,钱是以现金形式在郑轶单位办公室支付。被告借款是用于给工人开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轶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马德省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或在原告的合理的催告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德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郑轶借款人民币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20元,由被告马德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洋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高兰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