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04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叶艇,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汪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肥东县元疃镇曙光村大石组,应属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求将该案移送至肥东县人民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地虽为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庐北社居委钱大组,但原、被告自2008年农历12月份结婚后的经常居住地实际为肥东县元疃镇,属于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汪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