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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鲍水琴与盛阿芬、贾朱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水琴,盛阿芬,贾朱喜,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水琴。被执行人盛阿芬。被执行人贾朱喜。被执行人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贾朱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贾朱喜、盛阿芬、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鲍水琴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相应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朱喜、盛阿芬、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