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鲍水琴与盛阿芬、贾朱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水琴,盛阿芬,贾朱喜,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水琴。被执行人盛阿芬。被执行人贾朱喜。被执行人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贾朱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8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贾朱喜、盛阿芬、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鲍水琴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相应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朱喜、盛阿芬、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