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荣海与曹金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海,曹金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256号原告张荣海,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曹金福,男,195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海诉被告曹金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