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姜三珍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95号原告:姜三珍,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金茂,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法定代表:王进思,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海燕、苏柳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三珍与被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三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三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