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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怀露露与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露露,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怀露露,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蒋世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646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