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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谢昭东、杨泽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昭东,杨泽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14-8号申请执行人:谢昭东,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暂住地普宁市,被执行人:杨泽钗,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暂住地普宁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杨泽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23栋503室(房屋唯一码:2029830326792FW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妙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