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宫海川诉宋振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海川,宋振忠,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115号原告宫海川,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50404198901295819,汉族,个体,住赤峰市红山区回民商店胡同文化小区2号楼3单元4楼东户。被告宋振忠,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50402198111290076,汉族,住赤峰红山区兴隆小区二十三号楼205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天王国际商务2楼。负责人黄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男,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海川诉被告宋振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宫海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海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宫海川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唐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