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林与朱长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朱长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340号原告张林。被告朱长余。原告张林诉被告朱长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长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朱长余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一并退回原告张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