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汤秀兰与张化岗、张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兰,张化岗,张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汤秀兰,女,193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道九,农民。被执行人:张化岗,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兰华,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化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