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董子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89号罪犯董子伟,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抚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子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6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子伟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董子伟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董子伟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履行财产刑的情况等,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子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