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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纪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901号原告纪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中伟、刘迪,山东炜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贾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