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坤鹏与许继国、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鹏,许继国,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胡坤鹏。委托代理人张雪松,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国。被告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黄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姚玉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管瑞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胡坤鹏诉被告许继国、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毛晓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莲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