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祖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传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潜江市华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助理审判员 李 罡审 判 员 许家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