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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与台州博彩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台州博彩塑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保15号原告: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负责人:傅发成,该厂厂长。被告:台州博彩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与被告台州博彩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博彩塑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台州博彩塑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