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士超与刘海彬、冯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超,刘海彬,冯书梅,门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张士超。被告:刘海彬。被告:冯书梅。被告:门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超与被告刘海彬、冯书梅、门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士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士超负担。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