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士超与刘海彬、冯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超,刘海彬,冯书梅,门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张士超。被告:刘海彬。被告:冯书梅。被告:门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超与被告刘海彬、冯书梅、门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士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士超负担。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