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涛申请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异3号案外人勾美娜,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涛(系原申请执行人王志文之子),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旺达小区3号楼。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房地产)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公告查封被执行人旺达房地产位于长春市杨家串湖小区8号楼(现为青浦小区)在建工程一栋,建筑面积2094平方米的房屋,现案外人勾美娜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房屋调配证、支付购房款收据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勾美娜称,你院查封了位于长春市杨家串湖小区8号住宅楼,其中2单元101室(即杨家串湖小区小五楼1层从东排左手门)一套归我所有。该房是我于2001年12月22日以54,000.00元全款购买并签订房屋调配证,双方约定2004年6月20日入住后因被执行人旺达房地产至今下落不明,该房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该房归我你院应解除查封。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2日,案外人勾美娜以54,000元全款购买了被执行人旺达房地产位于长春市杨家串湖小区8号楼(现为青浦小区)在建工程中的2单元101室(即杨家串湖小区小五楼1层从东排左手门)一套,被执行人旺达房地产为案外人勾美娜出具了房屋调配证及财务收据。案外人勾美娜购买后并未实际入住,现该楼未建设完工,未交付使用。2009年7月21日我院以(2009)宽执字第337号公告形式查封了位于长春市杨家串湖小区8号楼(现为青浦小区)在建工程一栋,建筑面积2094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二年。后我院以同样方式继封至今。最后查封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期限三年。另查被执行人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了位于长春市杨家串湖小区8号楼(现为青浦小区)在建工程一栋,建筑面积2094平方米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本院认为:我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的8号楼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勾美娜所购买的8号楼中的一套住宅,虽交付全款但并未签订合同也未实际入住,所提异议理由证据不足,不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九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勾美娜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宝宁审 判 员 张立群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