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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国平、王晓光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王晓光,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47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王国平。被执行人王晓光。被执行人王晓明。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3月1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平、王晓光、王晓明追索诉讼费一案。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其义务的条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