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国平、王晓光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王晓光,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47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王国平。被执行人王晓光。被执行人王晓明。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3月1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平、王晓光、王晓明追索诉讼费一案。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其义务的条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