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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终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邢峰与吕淑京与汪婷婷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淑京,汪婷婷,邢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8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淑京。委托代理人:程磊,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婷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峰。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游恒涛,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淑京因与被上诉人汪婷婷、邢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上诉人吕淑京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86.12元。上诉人吕淑京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淑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海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