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2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宋江岚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江岚,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2**民初652号原告宋江岚,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陈建华,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宋江岚与被告陈建华、刘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后发现被告刘艳燕已于2015年12月25日死亡。被告陈建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当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陈建华住所地为郑州市××区,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宋江岚居住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故原告选择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建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伟人民陪审员 邱红英人民陪审员 任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