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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泽久与刘强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久,刘强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106号原告刘泽久,居民。委托代理人冯云峰,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强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久与被告刘强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泽久负担。审判长  涂晓玲审判员  田 昕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