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泽久与刘强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久,刘强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106号原告刘泽久,居民。委托代理人冯云峰,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强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久与被告刘强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泽久负担。审判长 涂晓玲审判员 田 昕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