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温州精至物流有限公司与马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马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爱仁,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马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