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洪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559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5号、建新北路38号2幢17、18层。负责人罗春坪,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启昌,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17号9-5。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B区13幢F2-10。法定代表人张友平,总经理。被告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16层。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被告高洪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回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长 文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俭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