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景琴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景琴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终1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景琴,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安市海坨乡三业村妇女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住大安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景琴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景琴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丁景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经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谦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