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170号原告李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颖,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