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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170号原告李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颖,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