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成国与王庆高、严航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国,王庆高,严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07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国,居民。被执行人王庆高,居民。被执行人严航洲,居民。张成国与王庆高、严航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庆国欠原告张成国借款222000元,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6年8月30日付清余款72000元;如有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全部标的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严航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庆高、严航洲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743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 丹执行员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