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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584号原告胡哑巴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XX举、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小利 微信公众号“”